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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职工请假

发布日期:2015-12-09    作者:太阳集团tcy8722     来源: 太阳集团tcy8722    点击:

     请假者必须事先填写由人事处统一印制的《太阳集团tcy8722教职工请假申请表》(见附件1,可在人事处网页下载),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。请假审批按以下规定程序进行:

一、病假

    病假是指教职工非因公成疾,不能上班进行正常工作,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并取得凭证而获准休息、疗养、治疗以及恢复健康的缺勤时间。请病假者,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务部门的医生诊断证明书,经本校医院加署意见,并按以下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进行审批:

1、病假在15天以内的,直接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,并报人事处备案。

2、病假超过15天至1个月内的,须由所在单位出具意见,经相关部门加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(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分别报教务处和科研处加署意见)。

3、病假超过1个月的,所在单位按本条第2项要求报送人事处核准,呈报主管人事工作的学校领导审批。

4、单位主要领导需请假的,由分管校领导加署意见后,报主管人事工作的学校领导审批,副处级干部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加署意见后,报分管校领导审批。审批后送组织部和人事处备案。

5、女教职工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怀孕,经县级以上医疗部门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,经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核准,按病假处理。

二、事假

    事假是指教职工经领导批准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假期。请事假者,必须有正当理由,并提前办理请假手续。准假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。如因特殊情况不能请假,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,否则,按旷工处理。

1、事假7天以内的,直接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,并报人事处备案。

2、事假超过7天至10天内的,由所在单位出具意见,报相关部门加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(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报教务处和科研处加署意见)。

3、事假超过10天的,所在单位按本条第2项要求加署意见报送人事处核准,呈报主管人事工作的学校领导审批。

4、单位主要领导请假的,由分管校领导加署意见后,报主管人事工作的学校领导审批,副处级干部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加署意见后,报分管校领导审批。审批后送组织部和人事处备案。

    三、产假和计划生育假由所在部门严格按照《太阳集团tcy8722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》(校人事[2007]21号)的文件精神出具意见,送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核准,报人事处备案。

    四、哺乳假: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一个孩子并办理了独生子优待证的,女教职工产假满后,确有实际困难,需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的,由本人提出申请,所在单位视工作情况提出意见,报人事处审批。

    五、婚假、丧假由所在单位、部门严格按照本文件第三章第十、十一条规定的天数进行审批,报人事处备案。婚、丧假期间超过法定休假期限部分,经领导批准后,可按事假处理。

    六、探亲假:探亲假是同父母、配偶分居两地且工作满1年的正式职工,到异地探视父母、配偶的一种例假。公司是实行休假制度的单位,教职工应在寒暑假休假期间探亲,不再另行给假。
    七、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到岗工作,及时到所在部门办理销假手续,并报人事处备案,否则按超假处理。若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,必须事先申明理由,按以上要求办理有关续假手续,否则作旷工处理。